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二)
- 发布者:丛媛媛
-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3日
- 来源: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鸡东县企龙选煤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名单附后):
鸡东县企龙选煤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是经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对鸡东县企龙选煤有限公司等22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鸡东县企龙选煤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6年9月8日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鸡东县政府网和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前执法公示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鸡东县企龙选煤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的行为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鸡东县企龙选煤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给予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吊销市场主体名单(22户)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