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二)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鸡东县企龙选煤有限公司等23户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上述市场主体)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上述市场主体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登记信息无法与上述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取得联系。上述市场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处罚如下:吊销以上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市场主体可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23户)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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