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道路运输证》超期未审验限期整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五节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交便函〔2023〕1073号《关于开展道路运政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局经对鸡东县道路运政数据库进行核查,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现决定对辖区内181家(详见附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127辆(详见附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货运车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对190台车辆《道路运输证》超期未审验的,依法告知,限期15日内前往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整改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现依法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8月12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鸡东县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