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继承)公告(2026-0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继承)申请进行审查并予公告。下列原产权人已去世,该不动产由继承人继承。不动产权属利害关系人请持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鸡东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系   方   式:0467-5561279

公告单位: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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