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发布者:熊伟
-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2日
- 来源:鸡东县林业和草原局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严厉打击非法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鸡东县行政区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和破坏野生动物生存条件的行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申办猎捕手续,并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二、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体育运动枪支、弹弓、玩具枪、弓弩、爆炸物、绝后窑、毒药、捉脚、地枪、捕笼(包括滚笼、拍笼等)、地弓、粘网、排铳、电击装置、猎套、猎夹、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进行猎捕。
三、禁猎方式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电击、火攻、烟熏、捣毁巢穴、网捕、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诱鸟器诱捕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它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情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以及走私野生动物及产品提供工具、储存、交易场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鸡东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