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鸡东县2026年年初办理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 发布者:刘准
-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2日
- 来源:鸡东县应急局
为加强鸡东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点安全经营条件、市场经营行为,强化零售店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要求,特制定本公告。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二、审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和“只减不增”的审批原则。本年度我局预计发放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38家。
三、申报对象许可范围及数量
1.申报对象:我县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活动的个人;
2.经营范围:烟花类为C、D级,爆竹类为C级。
3.数 量:鸡东县城区域内14家,鸡东镇、平阳镇、永和镇、向阳镇、永安镇、东海镇、哈达镇、兴农镇、下亮子乡、明德乡、鸡林乡、8510农场各2家(在不超过预计总数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报名人数等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4.有效期:2026年2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日。
四、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点设立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应为10平方米(长4米、宽2.5米),高度应为2.5米左右(烟花爆竹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将烟花爆竹摆放在批准经营场所以外销售。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金属框架搭棚形式设置,应采用阻燃绿色防火布搭建,搭建完成后不得随意移动。
3.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至少配备两具5公斤及以上干粉灭火器,摆放位置便于取用;应在经营场所及周边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4.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及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5.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0m。
6.与其他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0m。
7.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储存和摆放烟花爆竹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50箱)。
8.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必须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正规购销合同,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配送,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办理流程
1.报名:于2026年1月12日开始,截止至2026年1月14日16:00,报名地点在县应急局307室,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证原件进行现场确认报名资格,逾期不予受理。
2.学习及考试:经报名最终确定的人员,预计于2026年1月19日到鸡东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集中培训,进行统一考试。
3.评定标准:对参加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点经营者的考试试题,鸡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阅卷,按照卷面分数由高到低的排名,主城区内经营者前14名,各乡镇及农场前2名获得申报资格。
4.受理许可:对各项审核通过的临时零售点,由鸡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发放许可证书。
六、拟从事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申请表;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烟花爆竹主要负责人证复印件;
4、统一培训考试合格;
5、城市管理部门的临时占道许可类证明(县城内摊点)。
鸡东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