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及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发布《鸡东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鸡东县医疗保障局2023年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全年共计公开信息30条,其中:基层工作公开28条信息,部门预算公开1条信息,部门决算公开1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2023年,鸡东县医疗保障局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医保局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初审,局长复审,层层把关。并明确1名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真实。

(四)平台建设情况。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了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五)监督保障情况。严格按照公开事项的各项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准确及时公开我局相关政策、信息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信息更新不及时,公开质量有待提高。

二是更新内容不够丰富。针对以上两个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及时做出调整,改进工作方式。首先,动员各科室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其次,对上报内容进行筛选,求真务实,切实公开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最关注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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