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6916952/2023-046578
  • 鸡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23-10-19
  • 2023-10-25
  • 现行有效

鸡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

2.4工作机构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分级响应

3.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事故评估

4.3先期处置

4.4应急处置措施

4.5检测分析评估

4.6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理赔

5.3总结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人员及技术保障

6.3医疗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6.6奖惩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7.2宣教培训

7.3预案制定与更新

7.4预案解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鸡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鸡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外事办、县市监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粮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鸡东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文旅局,各乡(镇)政府。

县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一般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报告。

5)决定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主任由县市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监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建立联络、会商、发文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6)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实施和管理。

7)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

1)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涉及台湾地区相关事宜。

3)县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地区等相关事宜。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7)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一般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会同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受污染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8)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9)县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10)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办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护,有效维护救治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11)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2)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县级承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13)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14)县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1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16)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7)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督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本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履行监管和协调职责,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到位,不出现盲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形增加成员单位。

2.4工作机构

县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牵头部门:事发环节具体监管部门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级医疗机构、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卫生院等。

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健康部门调配使用。

4)检测评估组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事发地乡(镇)派出所等。

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调查。

6)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等。

主要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如事故涉及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成立涉外组或者港澳台组,由县委统战部、县外事办、县商务和粮食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组织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7)专家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医疗、疾控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快速检测、趋势研判,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5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风险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基础上,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及时报送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其他食品安全相关部门。

3.1.2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6)各乡(镇)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7)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县通报我县的信息。

8)其他信息来源。

3.1.3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4)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5)事发后的应急指挥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急力量,应急处置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县政府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启动本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县政府按照省、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启动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县政府启动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3.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市指挥部根据实际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或县指挥部经过分析论证,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县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响应级别调整后,要采取相应级别的应对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建议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者托幼机构、全县性或者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者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条件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乡镇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2人以上)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初步确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依照程序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6)确认为一般或较大事故的,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要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向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于20分钟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其他成员单位以通稿形式上报市对口单位,同时,按照职责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及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于20分钟内分别向对口的市委办公室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8)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1.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事件、地点、危害程度、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事故认定结论。

4.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如为疑似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按照分级响应规定开展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3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县政府应立即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采样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4.4应急处置措施

4.4.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各工作组按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开展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响应措施:

1)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并及时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粮食局等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者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粮食局等成员单位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该食品及原料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除封存。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判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对涉嫌犯罪的,县公安局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办理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护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省、市有关方面支持或省内其他地市配合的,及时向省、市有关方面和省内其他地市请求支援。

4.5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于未达到预警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处置)。

4.6信息发布

1)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组织相关媒体,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2)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要指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3)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及事件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

4)各部门在收集、整理、传递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域外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损害赔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在应急处置中对其他公民、企业、机关团体进行物资征用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征用补偿或者赔偿。

5.2保险理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共享。

6.2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县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支撑。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应用,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提供技术保障。

6.3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各成员单位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者企业及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6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隐瞒、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责任。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2宣教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能力。

7.3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与更新,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者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者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5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鸡政办规〔20162号)同时废止。

8.附则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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