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惠企利民政策摘编(一)
目 录
一、 鸡西市最新支持产业发展类政策
(一)鸡西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二)鸡西市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三)鸡西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四)鸡西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五)鸡西市支持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二、 黑龙江省最新支持产业发展类政策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三)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四)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五)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六)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七)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八)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九)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
(十)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十一)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十二)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
(十三)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三、财税支持
(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四)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六)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七)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八)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九)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政策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创业、就业、工业、旅游类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就业补助
(三)新增规上企业奖励政策
(四)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政策
(五)减免网络服务费用的政策
(六)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
五、科技创新类政策
(一)省市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
(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四)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五)技术交易奖励政策
(六)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政策
(七)科技创新券政策
(八)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政策
(九)科技型企业亏损延长优惠政策
(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收优惠政策
(十一)培育壮大创新人才队伍——市级科技创新人才政策
(十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市级孵化器奖励政策
(十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六、认定类政策
(一)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
(二)关于对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单动态调整的通知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六)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七、招商引资政策
(一)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二)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三)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四)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一、鸡西市最新支持产业发展类政策
(一)鸡西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4.支持平台招商。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社会性质的招商平台,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项目达10家(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平台,除享受每个平台100万元,每超过1家增加10万元,最高30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项目5家以上且不足10家(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平台,按签约落地项目每家5万元标准给予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7.支持产业链创新示范。围绕发展数字产业开展产品示范评选活动,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市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被评选认定为全省年度示范项目的,除享受50万元省级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0.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实施产业数字化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50%的县(市)区,每个完成数字化改造企业,除享受10万元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按有关规定,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12.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除享受50万元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5.支持关键技术攻关转化。围绕数字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每年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享受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省级资金支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的省级资金支持。对已享受本条政策措施规定的省级资金支持项目,再按其获得省级支持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利导航,建立专利预申请补助机制,对提出申请国际、国家专利的,经评优认定后,根据拟申请专利类型,享受最高20万元的省级补贴,用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除分别享受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摘自:鸡西市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鸡政办规〔2022〕8号,2022年4月26日
(二)鸡西市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域内生物领域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产学研深度合作的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且绩效评价优秀的,除享受最高150万元省级奖励外,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支持生物育种研发创新。支持农作物生物育种平台建设,开展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推进农作物、畜禽新品种选育。对我市自主选育,通过审定、登记且种植面积、产量、品质达到推广效果的突出品种,享受最高200万元省级资金支持;对审定推广以来种植面积大、对农业生产贡献突出且获得国家或省级奖项的品种,享受最高500万元省级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级畜禽新品种审定的,享受每个品种最高300万元省级资金支持。对获得以上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再按其获得省级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6.支持建立产学研金生物产业战略联盟。支持骨干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建立生物产业战略联盟,推动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除分别享受100万元、2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外,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市级奖励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8.支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对以我市道地大宗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生产、中药材萃取、经典名方产业化、食品保健等新投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除享受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省级分档补助外,再参照我市关于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有关规定,从引进企业正式投产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后2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市级贡献奖励。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在我市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5%享受省级奖励,最高300万元,同时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对盘活市内闲置品种且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每个品种除享受省级100万元奖励外,再给予10万元市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3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政府)
10.支持域内企业扩大规模。对生物领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除分别享受一次性200万元、500万元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对我市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进入细分行业前5位的企业,除享受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对进入“独角兽”和“瞪羚”行列的生物领域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支持生物领域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加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的10%,享受省级一次性补助政策。其中,数字化(智能)车间最高补助200万元,智能工厂最高补助1000万元,同时按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摘自:鸡西市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鸡政办规〔2022〕9号,2022年4月26日
(三)鸡西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1.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3.鼓励冰雪产业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企业,除享受“给予30万元奖励”的省级奖励外,再给予3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对已有正常运营的3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按年接待游客10万—20万人次,每年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已有正常运营的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按年接待游客20万—50万人次、50万人次以上,除享受“每年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的省级补助外,再按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对县(市)区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室内冰雪场地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市)区政府按现行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4.新设立的冰雪产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1000万元,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企业前2年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省级扶持外,再给予企业第1年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5.支持新建冰雪旅游景区、冰雪旅游度假区、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年接待游客10万—20万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接待游客20万—50万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的,除享受“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6.支持发展冰雪主题云演艺、云展览、云赛事、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企业,以及VR/AR训练+健身、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冰雪娱乐体验产品,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
支持新设立冰雪产业企业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听、数字艺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冰雪题材原创数字文化内容,对获得省级优秀作品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优秀作品的项目,除享受“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7.将年度计划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冰雪产业项目纳入市百大项目,享受市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将年度计划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冰雪产业项目纳入省百大项目,享受省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8.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000万元—2000万元的冰雪产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元—5000万元的冰雪产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除享受“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的省级奖补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补。新建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土地价款),除享受“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奖补外,再按投资额的7%给予市级一次性奖补。对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市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省级奖补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补。符合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现代服务业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县(市)区政府)
9.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矿山闲置办公场所、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商业网点等房产改造新建室内滑冰场、常年正常运营,且冰面面积达1200平方米以上、投资2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省级补助外,再按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10.鼓励影视公司利用我市冰雪资源拍摄影视剧,取景所在地提供便利条件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11.支持冰雪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首次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除享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12.鼓励县(市)区开展冰雪文化推广、冰雪旅游推介、冰雪体育运动普及、冰雪装备展销等系列活动,支持举办行业示范突出、省内影响广泛的冰雪节庆活动、冰雪产业博览会,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1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国内影响广泛的冰雪节庆活动、冰雪产业博览会,除享受“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省级补助外,再按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13.支持县(市)区举办冰雪文化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活动,采取发放政府消费券等方式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惠民门票补贴,除享受“已实际投入金额的50%补助”的省级补助外,再给予实际投入金额20%的市级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14. 支持开展“冰雪研学在龙江”实践活动,对全年累计组织300名以上、500名师生且每次在冰雪景区研学实践2天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方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对全年累计组织500名、1000名以上师生且每次在冰雪景区研学实践3天以上的,除享受“分别给予组织方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的省级补助外,再按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县(市)区政府)
16.对举办省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按照赛事活动场地租赁、搭建和裁判聘请等费用的20%给予赛事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举办国际、国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除享受“分别按照赛事活动场地租赁、搭建和裁判聘请等费用的70%、50%给予赛事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省级补助外,再按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对特殊重要大型赛事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17.对举办省内知名冰雪主题论坛交流、展览展示活动,经市政府审核,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2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举办国际或国内知名冰雪主题论坛交流、展览展示活动,除享受“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省级补助外,再按其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对特殊重要的国际或国内知名冰雪主题论坛交流、展览展示活动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19.支持县(市)区业余体校、社会力量开展冰雪体育人才训练和培养。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市体育运动项目中心满1年并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注册的运动员,按每名运动员1000元标准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运动员在市体育运动项目中心训练1年以上,或由市体育运动项目中心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黑龙江省、中国参加重大冰雪体育赛事获得成绩的,按运动员获得成绩奖励标准的20%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支持冰雪领军人才在我市创办冰雪运动培训机构,对自建(自购)用房的按实际投资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租赁用房的按年租金的2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3年且不高于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21.鼓励冰雪产业企业推进技术变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的省级奖励外,再按照《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鸡发〔2021〕19号),给予规模以上企业1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下企业6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22.支持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VR/AR等技术在冰雪文化、冰雪旅游、冰雪体育、冰雪装备、冰雪教育等领域转化应用,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新设立1年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占50%,我市按照《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鸡发〔2021〕19号),给予企业50%的市级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23.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冰雪产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企业,除享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市)区政府)
2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冰雪产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行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益性质押贷款。支持具备条件的冰雪产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对上市或挂牌成功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享受省级、市级特殊奖励。其中,省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市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同时再按企业获得省级、市级特殊奖励总额的1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鸡西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摘自:鸡西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鸡政办规〔2022〕10号,2022年4月26日
(四)鸡西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1.鼓励创办创意设计企业。对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除享受不超过投入金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一次性补助外,再按其投入金额的15%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投入30万元—50万元,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其投入金额的15%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50万元—100万元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市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享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省级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
2.支持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支持创意设计与“双创”活动深度融合,鼓励“双创”基地向创意设计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免费孵化空间,对经认定达到全省创意设计与双创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除享受10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的5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3.培育创意设计骨干企业。鼓励创意设计企业“升规入统”,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除享受3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的5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统计局)
4.引进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对在我市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第三方评估认定的知名创意设计机构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和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除享受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分别给予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的省级一次性奖励外,再分别按照年营业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入驻市创意设计产业园区或租用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企业,免除3年房租。(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5.落实税收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意设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意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创意设计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创意设计企业依规享受国家关于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退(免)税、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6.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创意设计数据、工具、交易、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除享受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一次性补助外,再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市级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7.推动创意设计中心建设。推动高标准建设省级创意设计发展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按规定给予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除分别享受200万元和10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外,再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市级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文化创意中心的,除享受10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5.推动技术提升。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创意设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除享受50万元省奖励外,规模以下企业除享受30万元省级奖励外,再按其获得省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市级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摘自:鸡西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鸡政办规〔2022〕11号,2022年4月26日
(五)鸡西市支持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一、深入开展“服务进百企”。配备县处级以上领导包保联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常态化坚持“服务进百企”,切实做到“六必访”,即企业创业孵化时必访、经营困难时必访、登记纳统时必访、战略调整时必访、增资扩产时必访、筹备上市时必访。落实首问负责制、代办制、帮办制,对企业诉求“不轻易说不”,受理办理企业诉求,研究怎样行、怎样快、怎样好。公平公正对待各类企业,落实招商引资政策、提供保障服务一视同仁。
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地位。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涉企案件中,审慎采取限制企业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传唤规模以上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事前需报同级政法委书记同意,报同级党委、纪委监委备案。对涉及企业家的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要快查、快结、快澄。
三、提升企业家政治荣誉感。开展鸡西市“企业服务月”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鸡西市“优秀企业家”,颁发“优秀企业家服务保障卡”,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获得“优秀企业家”称号的,适度给予专业培训补助经费、优先晋升同等条件下的专业技术职称,免费使用机场贵宾厅、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商务通道,在交通出行、子女教育、医疗就医、景区游览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
四、鼓励企业科技研发。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等实施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有序增加研发企业覆盖率和新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6万元。纳入全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省、市联合按1:1比例每个项目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
五、落实政策“手递手”。相关部门要把国家、省、市各项“免、减、缓、返、补”等政策学到位、送到位、讲到位、用到位,按时限、按要求即发即送、即送即讲、服务上门,杜绝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企业因不知情、晚知情未获得政策支持,视为相关部门不作为,追究相应责任。
——摘自:中共鸡西市委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支持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办字〔2022〕8号 ,2022年1月27日
二、黑龙江省最新支持产业发展类政策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1.落实企业上市税收支持。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如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2.落实企业上市奖补政策。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省,完成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变更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鼓励各市(地)视情况制定企业上市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黑政规〔2022〕2号,2022年4月12日
(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奶牛良种补贴。对规模奶牛场使用优质冻精按照实际价格的50%给予补贴,普通冻精每剂补贴不高于100元,性控冻精每剂补贴不高于150元。全省每年支持使用优质冻精40万剂。
2.肉牛良种补贴。对肉牛规模养殖场使用优质冻精改良肉牛或低产牛,按照冻精实际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剂补贴不高于150元。全省每年支持使用优质冻精40万剂。
3.原种猪引进补贴。对从国外引进原种猪,规模超过100头的,按照每头不高于3000元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从省外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引进原种猪,规模超过200头的,按照每头不高于1000元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全省每年支持引进原种猪1万头(国内外各5000头)。
4.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对新建存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养殖场土建、购置设施设备、购买奶牛给予补贴。存栏规模3000头奶牛场补贴15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头规模,增加补贴资金5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规模养殖场建成验收且奶牛存栏超过60%后,兑现80%补贴资金,奶牛存栏超过80%后,兑现剩余补贴资金。
7.白鹅产业集群建设奖补。在鹅养殖重点地区,对鹅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商品鹅标准化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鹅屠宰加工、鹅产品精深加工及集散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县(市、区)当年实际有效自筹资金审核确认,单个项目实施主体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审定自筹资金的30%。全省每年支持资金5000万元,连续支持2年。
8.粮改饲补贴。支持草食牲畜饲喂全株青贮饲料,提高科学饲养水平,促进规模养殖和节本增效,带动种植结构调整。对奶牛、肉牛等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青贮专业合作社收贮全株玉米青贮给予补贴,每吨补贴不高于60元。
9.苜蓿基地建设补贴。支持饲草种植合作社、饲草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场三类主体发展苜蓿种植,为奶业发展提供优质苜蓿草产品,促进奶牛综合生产能力和牛奶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对新种植集中连片1000亩及以上的苜蓿种植基地,按照每亩不高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支持病死畜禽及时收集和规范处置。在国家对病死生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贴的基础上,对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牛、羊、禽给予补贴。预计每年补贴处理病死牛1万头,每头补贴不高于500元;补贴处理病死羊5000只,每只补贴不高于70元;补贴处理病死家禽1000吨,每吨补贴不高于1000元。省级财政补贴80%,包干使用。
15.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先建后补。“十四五”期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建或合作参股联合新建奶乳“一体化”万头规模养殖场的土建、设施设备购置和购牛给予补贴,每个养殖场省级财政补贴5000万元。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整合产业基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给予5000万元支持。规模养殖场建成验收且奶牛存栏超过6000头后,兑现80%补贴资金;奶牛存栏超过8000头后,兑现剩余补贴资金。每年支持建设万头奶牛养殖场10个。
16.肉牛屠宰加工补贴。“十四五”期间,对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加工企业,按照总投资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1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兑付补贴资金。
17.生猪屠宰加工补贴。对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生猪屠宰加工厂,按照总投资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兑付补贴资金。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14号,2022年3月24日
(三)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鼓励创办创意设计企业。对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对经认定达到全省创意设计与双创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培育创意设计骨干企业。鼓励创意设计企业“升规入统”,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对在我省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第三方评估认定的知名创意设计机构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和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各市(地)可对引入的创意设计机构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办公用房。
6.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设创意设计数据、工具、交易、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建设创意设计中心。推动高标准建设省级创意设计发展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按规定给予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文化创意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各类产业园区辟设创意设计专区、创意设计小屋,对向创意设计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的,经审核认定,按照评估确认的免费办公场所房租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全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省市各承担50%。
10.办好赛事活动。中俄·哈尔滨创意设计周期间举办创意设计大赛,设立金奖、银奖、铜奖,对获奖者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在深哈国际设计双年展期间,对我省优秀创意设计企业、新锐设计师,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为我省创意设计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权威专家、友好人士、行业组织等,给予50万元奖励。开展省级工业设计大赛,设立金奖、银奖、铜奖,对获奖者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培育消费市场。鼓励政府和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将创意设计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设置创意设计创新券。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可提高到50万元。
12.支持参赛参评。鼓励创意设计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创意设计比赛,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光华龙腾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13.推动技术提升。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创意设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减半奖励。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11号,2022年3月22日
(四)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我省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工信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3.鼓励冰雪产业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已有正常运营的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按年接待游客20万—50万人次、50万人次以上,每年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对各级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室内冰雪场地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各级政府按现行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4.新设立的冰雪产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5.支持新建冰雪旅游景区、冰雪旅游度假区、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8.将年度计划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冰雪产业项目纳入省百大项目,享受省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9.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5000万元的冰雪产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10.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商业网点等房产改造新建室内滑冰场、常年正常运营,且冰面面积达1200平方米以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12.支持冰雪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
13.鼓励各地开展冰雪文化推广、冰雪旅游推介、冰雪体育运动普及、冰雪装备展销等系列活动,支持举办行业示范突出、国内影响广泛的冰雪节庆活动、冰雪产业博览会,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15.支持开展“冰雪研学在龙江”实践活动,对全年累计组织500名、1000名以上师生且每次在冰雪景区研学实践3天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方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
17.对举办国际、国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分别按照赛事活动场地租赁、搭建和裁判聘请等费用的70%、50%给予赛事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殊重要大型赛事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18.对举办国际或国内知名冰雪主题论坛交流、展览展示活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文化和旅游厅〕
21.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冰雪体育人才训练和培养,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中专层次的体育运动学校、省(市)优秀运动队的,分别按每名运动员2000元、4000元标准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训练的运动员和训练一年以上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黑龙江省、中国参加重大冰雪体育赛事获得成绩的,按运动员获得成绩奖励标准的20%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支持冰雪领军人才在我省创办冰雪运动培训机构,对自建(自购)用房的按实际投资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赁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高于200万元。〔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23.鼓励冰雪产业企业推进技术变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5.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冰雪产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10号,2022年3月22日
(五)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相应创新平台的,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生物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我省注册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经认定的生物技术研发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支持生物技术研发创新。经评审认定,为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我省急需关键技术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3.支持生物育种研发创新。支持农作物生物育种平台建设,开展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推进农作物、畜禽新品种选育。对我省自主选育,通过审定、登记且种植面积、产量、品质达到推广效果的突出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审定推广以来种植面积大、对农业生产贡献突出且获得国家或省级奖项的品种,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级畜禽新品种审定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4.支持生物药品研发创新。对生物医药产品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按照类别分阶段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最高2000万元。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新品种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新品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医药大品种二次开发,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医药大品种,分别给予3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6.支持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对引进的由国家高层次人才和海外杰出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生物技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补助。对在我省创新创业的“头雁”团队,给予团队相应的经费支持,原则上最高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7.支持建立产学研金生物产业战略联盟。支持骨干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建立生物产业战略联盟,推动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8.支持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取得生物医药产品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我省生产的企业给予分类奖励,其中,1类药物最高奖励1000万元,2类药物最高奖励500万元,3类、4类药物最高奖励300万元。对取得注册证书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我省生产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分档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9.支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对以我省道地大宗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生产、中药材萃取、经典名方产业化、食品保健等新投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分档补助。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省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在我省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对盘活省内闲置品种且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0.支持总部经济和产业链招商。对生物经济领域世界及国内500强、龙头企业或境内外上市公司来我省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4%、3%、2%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鼓励生物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1.支持域内企业扩大规模。对生物领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进入细分行业前5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进入“独角兽”和“瞪羚”行列的生物领域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2.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在我省建设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和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加工制造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给予新增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5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8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6.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对省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7.支持医药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销售机构(CSO)、合规保证组织(CIO)等应用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对已建成运行的,5年内按照其上年度为我省与平台无投资关系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8.支持药品采购。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按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13号,2022年3月22日
(六)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对引进企业总投资在2亿—5亿元和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予新增贷款5年期限贴息,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2.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优。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数字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省落户且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业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经过认定且在我省入统纳税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企业的,按贡献率给予特殊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数字经济领域世界和国内500强、龙头企业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我省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8%、0.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4.支持平台招商。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社会性质的招商平台,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项目达10家(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每超过1家增加10万元,每个平台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5.支持全产业链招商。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7.支持产业链创新示范。围绕发展数字产业开展产品示范评选活动,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20个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8.支持数字产业集聚建设。整合相关资源,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推动数字经济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数字产业集群。对进入数字经济园区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0.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实施产业数字化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50%的市(地)和县(市),每个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2.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对认定的省级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3.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实现省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省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5.支持关键技术攻关转化。围绕数字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每年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利导航,建立专利预申请补助机制,对提出申请国际、国家专利的,经评优认定后,根据拟申请专利类型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用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个奖项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17.支持创新创业。打造为数字经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增信平台,支持数字企业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20.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对省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2.5%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12号,2022年3月22日
(七)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鼓励总部企业来我省落户。在我省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省内缴纳所得税的新落户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2.鼓励总部企业做大规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3.支持总部企业品牌建设。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4.鼓励总部企业能级提升。总部企业由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的,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5.支持总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支持总部企业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支持。支持总部企业整合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总部企业独自或联合建设,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6.支持总部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5%分5年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
7.鼓励建设总部基地。支持各市(地)利用闲置国有房产建设总部基地,总部企业入驻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8.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省内的,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10.支持总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省内上市公司再融资并用于省内投资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成功发行并用于省内投资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到账额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9号,2022年3月16日
(八)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省级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2.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3.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并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6.支持生物经济发展。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新品种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新品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省医保局,各市(地)政府(行署)〕
7.支持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可提高到50万元。(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0.支持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策划。对聘请第三方专家机构或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支撑新兴产业战略研究和重大项目论证的,单次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11.支持企业入规。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2.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3.支持中小企业上云。对中小企业每年用于存贮、算力、安全、软件等上云服务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给予云平台补助。每个云平台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市(地)出台中小企业上云用云支持政策。(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
15.支持优势企业争先晋位。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或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评选)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杂志评选)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6.支持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18.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19.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励上限2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且年度单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0万元,省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60%,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40%。〔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8号,2022年3月12日
(九)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对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承包工程合作,在项目实施之前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包括财务、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调查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前期费用的3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对在省商务厅备案(核准),且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在俄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的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对俄重点大项目的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第三条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已建成的农业型、资源型、科技型、物流型以及与国内产业互补促进的境外合作区加快提质升级。对建区企业新增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为入区企业提供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等方面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根据新增实际投资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第四条 支持开展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对从事对俄承包工程正在执行项目工作的中方人员(含管理人员、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每人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按实际保费支出额给予最高70%的补贴,对保险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执行。对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根据实际派出人数,每人最高给予1000元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摘自: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商规〔2022〕2号,2022年3月10日
(十)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1.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外贸促进平台建设。给予国家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给予省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方式扩大外贸规模。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给予当年建设投入费用30%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企业,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不超过50%补贴。培育认定一批省级海外仓,给予省级海外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给予服务企业15家(含)以上且进出口额3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度5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资源类产品进口和地产品出口。鼓励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我省地产品出口,对年地产品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利率以贷款发放日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为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6.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对入选国家级双循环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7.增强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其中,涉及RCEP成员国等重点市场、跨境电商等新模式、省级以上贸易促进平台内企业补贴比例分别上调10%并可叠加计算,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继续保持90%的定额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15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6号,2022年3月2日
(十一)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7.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吸引优秀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知识产权局〕
9.支持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推动我省国家级高新区全国综合排名稳步提升,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
10.鼓励孵化载体培育生成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综合评价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吸纳科技成果落地、促进技术合同交易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3号,2022年2月24日
(十二)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
1.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3.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未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省内转化,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4号,2022年2月24日
(十三)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鼓励企业利用5G实施内网改造,支持装备、石化、食品、原材料、医药、电子信息、民爆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经认定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2.支持企业争创产业数字化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省级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3.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工程。培育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积极引导我省平台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对于经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4.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品设计、制造设备、生产管理数字化,增强生产管控协同、市场响应、产业协作等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每年认定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50户,省级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9.培育壮大数字产业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垂直整合和跨领域产业链横向拓展。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财政厅、统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11.推动建设全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服务体系。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通过评估,接入20家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省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12.实施黑龙江省数字产品制造业倍增行动。制定《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符合《指导目录》且项目投资额(设备和软件,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成功引入符合《指导目录》发展方向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鼓励市县出台奖励招商引资人员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
13.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大。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建设,对通过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统计局、财政厅)
14.支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对我省首次购买应用省内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规〔2021〕14号,2021年10月20日
三、财税支持
(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四)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五)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六)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七)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八)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九)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政策
1.对有意向申请周转金并且在周转金平台的防控风险前提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倒贷续贷应急周转金支持。
——摘自: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鸡财联发〔2021〕6号,2021年4月15日
2.年初以来,受疫情影响,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原材料及成品运输等方面面临困难,为更大程度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经会商研究,决定将我市周转金手续费由《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相关事宜的通知》(鸡财联发〔2021〕6号)中的“日万分之一点五”调整为“日万分之零点七五”,实现手续费减半征收。
——摘自: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鸡工信联发〔2022〕2号,2021年5月5日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2017年11月2日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创业、就业、工业、旅游类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摘自: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0〕17号,2020年6月19日
(二)就业补助
1.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体工商户5000元、小微企业10000元。
2.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
——摘自:关于印发《鸡西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财联发〔2018〕16号,2018年11月16日
(三)新增规上企业奖励政策
对新入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鸡西市政府每户再奖励20万元。
——摘自:中共鸡西市委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支持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办字〔2022〕8号 第六条,2022年1月27日
(四)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政策
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摘自:《黑龙江省鼓励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工信企业规联发〔2018〕17号,2018年9月29日
(五)减免网络服务费用的政策
时间范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区域范围:出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省(区、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暂停营业条件:因疫情防控要求,政府部门发文或公告要求暂停营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减免方式:延长宽带和专线使用期限或者减免租用费用。
——摘自:关于2021年给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减免网络服务费用的通知 黑文旅发〔2022〕5号,2022年1月11日
(六)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
暂退范围为全省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实际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交还期限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摘自: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
五、科技创新类政策
(一)省市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
为深入贯彻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切实发挥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导向作用,省市联动共同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应用技术研究,解决鸡西市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和鸡西市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在合作期间,每年各出资不超过400万元,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20万元(省市共同资助额度)。
——摘自: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鸡西市人民政府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合作协议书
(二)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政策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各类创新平台研发条件,集聚研发人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提升创新能力。初创期三年内,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摘自:中共鸡西市委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鸡发〔2021〕19号,2021年10月25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
1.市级奖励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6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摘自:中共鸡西市委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鸡发〔2021〕19号,2021年10月25日
2.省级奖励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7号,2021年3月25日
(四)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1.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7号,2021年3月25日
2.三县(市)域内企业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六区域内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摘自:中共鸡西市委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鸡发〔2021〕19号,2021年10月25日
(五)技术交易奖励政策
促进技术合同交易。支持各市(地)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繁荣技术市场,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7号,2021年3月25日
(六)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政策
给予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初创期三年内,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助。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支持。按绩效择优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由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每家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补助。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7号,2021年3月25日
(七)科技创新券政策
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补助。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中小微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等服务给予创新券补助支持。对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实行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7号,2021年3月25日
(八)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政策
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支持围绕我省学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5年)内给予每年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7号,2021年3月25日
(九)科技型企业亏损延长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2018年7月11日
(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收优惠政策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
——摘自:《黑龙江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实施细则》 2018年4月9日
(十一)培育壮大创新人才队伍——市级科技创新人才政策
激励科技创新人才。强化科技奖励对高端人才的荣誉导向和激励作用,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个类别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奖励资金翻一番。
——摘自:《中共鸡西市委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鸡发〔2021〕19号,2021年10月25日
(十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市级孵化器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自身运行支出。对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孵化器,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技术合同成交额、招商引资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分别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摘自:《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鸡政发〔2022〕5号,2022年4月1日
(十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项目不同特点,给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4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支持资金。
——摘自:《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 2020年8月6日
(十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7月12日
六、认定类政策
(一)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
1.鸡西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基地入驻小微企业20户以上,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摘自:关于印发《鸡西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工信规〔2022〕1号,2022年1月24日
2.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基地入驻小微企业30户以上,就业人员300人以上;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服务有特色、有较完善的扶持创业创新优惠政策。
——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创业规〔2021〕7号,2021年12月7日
(二)关于对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单动态调整的通知
制造业“老字号”企业指改革开放前成立,包括解放前成立,目前还存在的企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行业内有一定规模、一定影响的企业,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
2.前苏联援建的22个重点工程项目;
3.“南厂北迁”的企业;
4.省内外一定知名度和影响的企业。
——摘自:关于对制造业“老字号”企业名单动态调整的通知 2021年8月13日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工业设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专职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 (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专利授权(含版权)10项以上。(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六)企业两年内 (截止申请日期 )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工信产业规〔2021〕3号,2021年6月15日
(四)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并符合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特点。企业近3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摘自: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工信企业规〔2020〕9号,2020年11月4日
(五)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近三年产品市场占有率平均位居国内排名前5,或全省前3位。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工业中小企业,主要从事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产品之间应有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经营业绩优秀,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摘自: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黑工信产业规〔2019〕4号,2019年11月28日
(六)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类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
2.原则上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一般应是从业人数的10%以上;
4.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摘自:关于印发《鸡西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信科规〔2018〕4号,2018年12月17日
(七)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1.申报条件: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发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具有比较完善的研发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创新效益显著。
——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科规发〔2018〕10号,2018年9月18日
七、招商引资政策
(一)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1.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2.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3.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统计局〕
鼓励培育高新技术文化旅游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对新引进(新设立)具有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打造先进产业集群、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文化旅游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4.开展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遴选,将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纳入省百大项目,享受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并向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推荐入库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5.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6.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支持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VR、MR、AR等技术在文化领域转化应用,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新引进(新设立)一年以上文化旅游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听、数字艺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原创数字文化内容,对获得国家级优秀作品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云演艺、云展览、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以及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建设数字文化经济双创平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创意设计服务企业,拥有或上年度新取得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对剥离后设立的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版画、油画、北红玛瑙、北沉香、陶瓷等手工艺制品,赫哲族、满族、达斡尔族等民间民族特色传统技艺,培育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8.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我省剧本创作基地建设,对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审查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对剧本创作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我省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或摄制进入全国院线公映,票房2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影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按收视率排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等)上播出,票房分账居该网站相关内容分类年度前30位的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的作品,按国家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支持我省重点影视基地建设,实际完成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
9.扩大对外文化贸易。依托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建设文化先行区,突出对俄文化贸易特色,吸引相关企业入驻,年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企业可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文化艺术品存储、展示等。〔责任单位:哈尔滨海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对在我省举办国际或国家知名艺术节、民族文化节、旅游节、影视剧节、动漫游戏展、演艺展、出版发行展等文化旅游节庆会展活动,给予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10.支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建设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特色冰雪度假区,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我省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国内外高端赛事运营公司,举办国际国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1.支持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对新引进(新设立)开发户外休闲、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农耕体验、康养度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北药、矿泉、中医药等特色资源,投资发展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首次获评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利用我省文化遗产、工业遗址、红色教育资源、文博单位、科普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投资建设研学旅行产业项目,首次获评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类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深入挖掘地域文化内涵,保护性开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文化街区、废弃工业厂房,被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13.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14.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15.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大型实景演艺秀,对入选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的优秀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政规〔2021〕21号,2021年12月31日
(二)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1.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省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5亿元。
2.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省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500万元。
3.鼓励省内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战增资。对实现增资扩股的,省市财政按其新增实缴资本(扣除省内资金出资额后)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000万元。
4.鼓励省内法人金融机构、省金融控股集团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并购重组。补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短板,重点依托省金融控股集团,按照“宜参则参、宜控则控”的原则,布局和整合金融牌照。对实现并购重组省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省的,省市财政按并购交易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000万元。
5.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省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000万元。
6.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资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包括资金运营中心、支付清算中心、资金拆借中心、服务中心等,省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7.省外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立、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省市财政按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8.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立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对俄特色金融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相关业务,在我省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实质贡献的,省市财政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9.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机构,省市财政按其实缴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500万元。
10.新设立、新迁入的国际国内信用评级(评估)公司和征信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业务培训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400万元。
12.由省外资本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省内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省市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2000万元;省外金融机构在我省新设立、新迁入、新升格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在省内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省市财政按购房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000万元;新设立、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及特色金融业务经营机构首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一级分支机构奖补政策执行。获得奖补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3.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外省上市公司迁址落户我省,完成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变更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我省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省市财政按再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150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30万元。
16.省内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称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外省企业迁入我省或设立子公司,符合我省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需求且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的,省市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500万元。
17.商业银行当年年度存贷比超过100%的,省财政按其存贷差的0.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500万元。
18.对吸引险资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且贡献突出的机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省市财政按险资投资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叠加奖励最高500万元。
19.支持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柔性引进金融人才,与我省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签订服务协议且服务半年以上的,省市财政根据其在我省工作时间以及实际贡献,按个人年薪酬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叠加奖补最高15万元。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高等院校、金融研究机构(智库)高层次金融人才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有偿智力服务。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政规〔2021〕15号,2021年11月23日
(三)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1.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2.对跨国公司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3.对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给予开办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规〔2021〕12号,2021年9月16日
(四)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一)投资奖励政策
新增用地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各级政府投入)兑现投资奖励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分两次兑现)
1、现代煤化工、石墨新材料、绿色食品深加工、生物制药、旅游设施等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
2、现代服务业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按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
3、其他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对未新增用地的盘活资产项目(含改扩建项目)、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协议约定或报备的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相应的投资奖励政策。
(二)财政贡献奖励政策
1、新上产业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五年内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
2、“四新”经济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期限,完成投资并正式投产、运营后,给予连续五年财政贡献奖励。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
3、总部经济项目。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从正式运营之日起,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奖励;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奖励。
4、盘活资产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新上产业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政策执行。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相应的财政贡献奖励政策。对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奖励扶持政策。——摘自: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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