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公告
- 发布者:朱兴明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2日
- 来源:中共鸡东县委宣传部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9月12日至9月26日进驻鸡西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
如发现省督察组及其成员存在违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的情形,可向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反映。电子邮箱:sthjtjjjcz@163.com;信箱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邮编:150090。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
黑龙江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4年9月12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要求,树立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风清气正,提出纪律要求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和各项规定,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做到聚焦精准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做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严格落实临时党支部工作要求,督察时间超过10天(含10天)以上的,成立临时党支部,严格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改进督察方式,规范督察行为,切实减少被督察对象的负担。
二、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督察进驻期间,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负责制,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督察进驻期间,严禁擅自离开驻地、严禁私自会客;严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准滥用督察职权。督察进驻期间,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参加与督察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严守廉洁纪律。严禁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督察进驻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旅游风景区参观。
五、严守群众纪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举报件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督察工作中,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群众利益,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开有关督察信息。督察工作场合,不准随意着装。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进驻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进驻结束后,所有督察人员不准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资料。
七、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和要求。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
八、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督察组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督察对象宴请,不准饮酒,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地方搞层层陪同的,要亮明态度,严肃拒绝。
九、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规定。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后,应按规定交纳交通费。
十、严格监督机制。督察工作全过程、多方位接受被督察对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自我监督、互相监督。督察进驻前,督察组人人签订承诺书;督察进驻期间,设立监督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违反督察纪律要求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和党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